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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宣傳活動

        點擊數:7517時間:2017-09-15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宣傳活動

        ——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響應中國證監會和湖北證監局的號召,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增強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特在官方網站開辟“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欄目。

        由中國證監會部署開展的“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涉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違規信息披露、市場主體違規經營四個宣傳主題。本次,公司轉載中國證監會官網發布的“警惕市場操縱”主題典型案例之一,并收集了相關政策法規等資料,希望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金融、法律知識,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案例:黑嘴“專家”莫輕信 小心薦股有套路

        目前,不少財經頻道都會在黃金時間段播出股票投資節目,邀請證券分析專家和觀眾交流股票投資技巧和經驗,提醒投資者規避防范市場風險。股票投資節目本應是投資者教育的沃土,而證券咨詢行業的個別不法分子,卻利用投資者的信賴,推薦、炒作自己預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后,自己在高位套現離場,從而使盲目跟風投資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8月至20148月期間,擔任某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知識。20133月至20148月,朱某在某財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面對電視前的眾多投資者,朱某不進行正面的投資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當。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親、母親、祖母的股票賬戶,先當天提前買入A股票。當晚,在股票投資欄目中,朱某直接點名A股票名稱,詳細描述股票特征,對股票進行正面評價,鼓動、暗示投資者買進。一些中小投資者對電視節目專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個交易日上午一開盤,便聽從朱某建議跟風進場。朱某則在電視欄目公開薦股后的幾個交易日內,將股票全部賣出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縱A股多只股票,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同時朱某也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朱某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萬余元的罰款。

        獨立思考決策才是投資者立足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學習、多觀察、多思考,專家的意見可以借鑒參考,但切忌盲目聽從,不做分析而跟風投資。特別是對那些通過電視、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薦個股、預測點位、預估漲停板等情況,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觀分析專家投資建議,有自己的主觀判斷,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更多案例參見: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tzzjy/tbfxff/

         

        證券法有關市場操縱的規定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關于操作手段的認定

        第三章 操縱手段認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操縱手段,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所列示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

        第十四條 本指引所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量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

        前款所稱致使,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證券交易量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的重要原因。

        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致使新股或其他證券上市首日出現交易異常的;

        (二)致使相關證券當日價格達漲幅限制價位或跌幅限制價位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致使相關證券當日交易量異常放大或萎縮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的;

        (三)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的;

        (四)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情況的;

        (五)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情形;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稱異常、虛擬的價格水平、虛擬的交易量水平和明顯偏離等,可以結合專家委員會或證券交易所的意見認定。

        第十五條 證券執法人員可以根據證券市場有關狀況或證券市場發展規律,依據普遍的經驗法則和證券市場常識,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進行判斷,并說明判斷的依據和結果。

        第二節 連續交易操縱認定

        第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連續交易操縱,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示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資金優勢,是指行為人為買賣證券所集中的資金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所能集中的資金具有數量上的優勢。

        證券執法人員可以對行為人在行為期間動用的資金量及其所占相關證券的成交量的比例、同期市場交易活躍程度以及投資者參與交易狀況等因素綜合地分析判斷,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資金優勢。

        第十八條 持股優勢,是指行為人持有證券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具有數量上的優勢。

        證券執法人員可以對行為人在行為期間持有實際流通股份的總量及其所占相關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的比例、同期相關證券的投資者持股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持股優勢。

        第十九條 信息優勢,是指行為人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對標的證券及其相關事項的重大信息具有獲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準確、更完整的優勢。

        前款所稱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對具有一般證券市場知識的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的事實或評價。下列信息屬于重大信息:

        (一)《證券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及相關規定所稱中期報告、年度報告、重大事件和內幕信息等;

        (二)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政策、金融政策;

        (三)對證券市場有顯著影響的證券交易信息;

        (四)在證券市場上具有重要影響的投資者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的信息;

        (五)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條 聯合買賣,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約定在某一時段內一起買入或賣出某種證券。

        行為人之間形成決議或決定或協議的,應認定行為人具有聯合買賣的意圖。行為人之間雖沒有決議或決定或協議,但行為人之間在資金、股權、身份等方面具有關聯關系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聯合買賣的意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聯合買賣:

        (一)2個以上行為人按照事先的約定,在某一時段內一起買入或者相繼買入某種證券的;

        (二)2個以上行為人按照事先的約定,在某一時段內一起賣出或者相繼賣出某種證券的;

        (三)2個以上行為人按照事先的約定,在某一時段內其中一個或數個行為人一起買入或相繼買入而其他行為人一起賣出或相繼賣出某種證券的。

        本條所稱買賣,包括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不限于實際成交的買入或賣出交易。

        第二十一條 連續買賣,是指行為人在某一時段內連續買賣某種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2次以上,或在2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3次以上的,即構成連續買賣。

        本條所稱買賣,包括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不限于實際成交的買入或賣出交易。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連續交易操縱: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

        (二)聯合買賣證券或者連續買賣證券;

        (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

        單一的行為人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是單一行為人連續交易操縱。2個以上行為人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是合謀的連續交易操縱。

        第三節 約定交易操縱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約定交易操縱,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示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十四條 與他人串通,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為了操縱證券市場,達成共同的意思聯絡。

        第二十五條 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而另一方依據事先的約定做出時間相近、價格相近、數量相近、買賣方向相反的委托,雙方相互之間進行的證券交易。

        約定的時間,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約定的進行交易的時間。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在時間上相近,就可以構成約定交易的時間要件的充分條件。

        約定的價格,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約定的進行交易的申報價格。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在價格上相近,就可以構成約定交易的價格要件的充分條件。

        約定的方式,是指2個以上行為人約定的進行交易的申報數量和買賣申報方向。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在數量上相近,就可以構成約定交易的申報數量要件和買賣申報方向要件的充分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約定交易操縱:

        (一)與他人串通;

        (二)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與他人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四節 洗售操縱認定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洗售操縱,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示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即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十八條 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是指行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益的賬戶,主要包括下列賬戶:

        (一)行為人以自己名義開設的實名賬戶;

        (二)行為人以他人名義開設的賬戶;

        (三)行為人雖然不是賬戶的名義持有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管理、使用或處分的他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洗售操縱:

        (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五節 其他手段認定

        第三十條 本指引所稱其他手段,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指下列類型:

        (一)蠱惑交易操縱;

        (二)搶帽子交易操縱;

        (三)虛假申報操縱;

        (四)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

        (五)尾市交易操縱;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對其他手段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蠱惑交易操縱認定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蠱惑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進行證券交易時,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前條所稱“進行證券交易”是指行為人在編造、傳播或者散布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之前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而在編造、傳播、散布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及股價發生波動之后賣出或買入相關證券。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稱“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具有下列含義:

        (一)行為人利用的信息是能夠對證券市場上一般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

        (二)行為人具有編造或者傳播或者散布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的行為。

        行為人可以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的編造者,也可以是其傳播者或者散布者。對于重大信息,應參照本指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四條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蠱惑交易操縱:

        (一)具有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的行為;

        (二)在編造、傳播或者散布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之前或者之后進行證券交易;

        (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二)搶帽子交易操縱認定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所稱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但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已經公開做出相關預告的,不視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前條所稱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

        (一)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上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

        (二)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子網絡媒體上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

        (三)從事會員制業務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咨詢機構,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面向會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搶帽子交易操縱:

        (一)行為人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

        (三)行為人在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

        (四)行為人通過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相關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

        (三)虛假申報操縱認定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所稱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做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第三十九條 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買賣方向,連續、交替進行3次以上的申報和撤銷申報。

        第四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

        (一)行為人不以成交為目的;

        (二)行為人做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行為;

        (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認定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是指行為人在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影響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特定時間,是指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對于特定時間,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公告內容進行認定。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拉抬、打壓或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于市價的價格發出買入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于市價的價格發出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下跌,或者通過發出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第四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

        (一)交易時間為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

        (二)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

        (三)影響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

        (五)尾市交易操縱認定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所稱尾市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在即將收市時,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前條所稱即將收市時,是指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收市前的15分鐘時間。

        對于其他市場的即將收市時,應根據各個市場的具體情況按照個案認定。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

        (一)交易發生在即將收市時;

        (二)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

        (三)影響證券收市價格

        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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